韦忠华律师亲办案例
广西平果某某有限公司与林某年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韦忠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04
浏览量:836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二初字第192

原告广西平果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福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锋,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忠华,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平果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某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平果某某有限公司于20155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平果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平果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0元,因撤诉结案而减半收取2130元(已交),由原告广西平果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靖钧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韦宣吕

以上内容由韦忠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韦忠华律师咨询。
韦忠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3好评数5
  • 办案经验丰富
广西百色市平果县景湖花园小区商铺三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韦忠华
  • 执业律所:
    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10*********54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西
  • 地  址:
    广西百色市平果县景湖花园小区商铺三楼